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兽医是指依法取得兽医资格并直接从事动物防疫、防疫监督、诊断、治疗、去势术、接产术、胚胎移植术、人工授精、疾病防治咨询、传染源的无害化处理、为含药饲料提供药物处方等兽医活动的人员。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和执业助理兽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