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