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