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