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保健机构与人员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伤残儿首次诊断等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