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三章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一)接受单位的委托,为其招用或者聘用所需人才;(二)接受个人的委托,向单位推荐;(三)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人才供需信息和咨询服务;(四)举办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五)其他经批准的服务项目。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还可以根据市或者区、县人事局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人事代理等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