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单位相互选择而实现个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的变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