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