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