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