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安装的计量水表进行检测。

按照规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水表,应当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