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