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