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