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