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测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