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测定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