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