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