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档案,给利用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档案提供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送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