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档案,给利用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档案提供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送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