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