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