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