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经批准的燃气管道工程,入户管道确需从有关单位或者居民房屋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权利人意见,在施工前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因施工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