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者不按时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