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