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外地开发企业进入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开发企业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在本市各城区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