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