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的各种会议,审议列入大会日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整理后,交本级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的专题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