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代表职务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