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有关会议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其所在的代表团请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的,应当向活动的召集人请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