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