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