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