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打击报复。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并告知代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