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被视察、调研的单位应当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