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第二十四条有效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被视察、调研的单位应当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