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