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和矫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