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和矫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