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