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六条已废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