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和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