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二条已废止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