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