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两侧按照规定标准组织设置废物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各类船舶、码头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