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