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