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已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区,景观灯光设置还应当符合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