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已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的建筑物,开设门窗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违反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