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第九条已修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业主不得强行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