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已修改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