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赔偿责任

因业主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原因以及因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合格的原因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